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中有哪些例外?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18 11:30) 点击:232 |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中有哪些例外? 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法》已经明确作出了保护的规定,但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局部利益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我国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 1 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 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2 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 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 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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