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10-19 16:00) 点击:535 |
借款人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依据法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常见的此类基础法律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结欠货款、加工承揽合同结欠加工费、委托合同结欠代理费等。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依据法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应对其主张的还款事实予以证明,在被告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还款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依据法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在被告完成举证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因被告抗辩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原告未完成进一步的举证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败诉后果。 4、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违法而无效。可援引的条文包括法释第九条、第十条的但书部分、第十一条除外情形部分、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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